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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养老保险及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通知

    信息发布者:杨武斌
    2018-09-21 23:33:05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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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  知

    各参保单位、广大城乡居民:

    为进一步提高参保缴费率,确保按期完成全年各项目标任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时间为9月17日至12月20日,逾期将不再补办。

    (二)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每人每年220元,不再区分成年人与学生,按年一次性缴清。城市差额低保、农村二、三、四类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等差额资助人员先自行全额缴费然后由相关部门按标准将资助资金拨入资助对象一折通账号。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缴时,以户为单位开具《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票据》,并注明每个缴费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由乡镇或村(社区)干部负责收缴。平襄镇各社区收缴辖区内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时,个人不再到信用社缴费,由社区工作人员代收后,按平襄镇要求及时对账,按时将资金上解到平襄镇账户。

    (四)新生儿在出生三个月内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可办理当年参保缴费手续,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我县城乡居民在县外参加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医保时,需向户籍所在乡镇提供参保缴费凭证,避免重复参保和漏报。

    (六)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并正常缴费的人员,尚未采集社会保障卡信息的,在本次缴费的同时,一并携带电子照片采集社会保障卡信息,以免影响持卡就医。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从2018年1月1日起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提高到200元,缴费标准设为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1个档次。对贫困人群仍保留现行最低100元缴费档次。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人口、一、二类低保对象、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五保户等缴费特困群体和计划生育“两户”家庭(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节育户),由县级财政为其代缴全部最低缴费标准的养老保险费每人每年100元。各乡镇要督促参保居民在2018年11月30日前完成缴费(合作金融机构各营业网点缴费和手机银行缴费同时开展)。

    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根据人社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规定和我省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安排部署要求,2018年12月10日前要完成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划转交接工作,自2019年1月1日起,各项社会保险费核定、征收全部由税务部门实施。为确保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按期完成,请各参保单位未缴清2018年养老保险费的在2018年11月底前缴清本单位当年养老保险费,逾期不缴纳的根据社保法规定将征收利息并加收滞纳金;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18年度未缴费的请在2018年11月底前缴清本年度养老保险费,逾期将不再补缴。

    望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相互转告,按时参保缴费。

               通渭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8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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