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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通渭县煤炭市场秩序,有效控制煤烟型大气污染,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炭经营和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通渭县煤炭经营和质量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煤炭市场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置煤炭交易市场和经营网点。严禁在县城区道路及两侧、公共场所和设施用地范围内私自堆煤销售,严禁在城乡结合部、各乡镇流动销售劣质煤。
二、对无合法证照、证照不全擅自设立的煤炭经营场所一律依法取缔关闭;有合法经营证照但不符合通渭县二级煤炭配送网点布局规划且未到县商务局进行告知性备案登记进行煤炭经营和加工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坚决予以取缔。
三、全县各煤炭经营网点销售煤炭的质量必须要符合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执行民用散煤民用型煤标准的通知》(甘工信发〔2018〕275号)文件中所规定的质量标准,即全硫含量小于1%、灰分小于25%的煤炭。对销售低于我县用煤标准以及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不达标煤炭及制品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四、各煤炭销售网点煤炭堆场要严格落实防燃、防渗漏、防尘及密闭围挡措施,严禁在储存、装卸、运输、经营过程中出现煤粉尘等污染环境的行为。对不按规定落实相关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将移送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五、在进入本行政区域内的主要路口设置煤炭检查工作站,查堵进入行政区的劣质煤运输车辆,严厉打击利用车辆在城区和各乡镇进行流动销售劣质煤炭的行为。
六、对违反环境保护及煤炭经营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进行查处,阻挠、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渭县商务局
2018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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